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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经开区:征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意见

2025-10-17 14:53:59来源: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点击:3162 次

10月16日,江西上饶市经开区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建设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湿地公园、历史建筑范围内,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集镇主干道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城镇6层及以上(含)住宅、集镇范围外农民建房四层及以上房屋、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区域及规划区内拆迁计划的村庄、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新型电力系统,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意见建议者请于 2025年11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10月 16日至2025年11月7日。

联系人:汪君燕 联系电话:15279368038

邮 箱:srjfj@163.com

地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经济发展局

附件:《关于规范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doc

2025年 10月16日

关于规范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上饶经开区分布式光伏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从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场所负面清单、审查产权合法性、核实产权所有人意愿、规范建设、强化监督与违规处置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管理。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区供电中心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等工作,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区社会发展局(应急)依法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负责依法办理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需的相关建设施工手续。对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对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董团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对属地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兴园街道办、傍罗办事处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巡查,对辖区集体土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并配合上级部门对建成区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拆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董团乡、兴园街道办、傍罗办事处负责核实拟建场所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农户意愿是否真实、邻居是否有纠纷、房屋承载能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风貌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制止未批先建(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边批边建等行为。

二、备案管理。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区供电中心集中代理备案,区供电中心每月集中报备案机关一次,区供电中心在受理自然人备案材料时,须自然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一类银行卡到现场;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区经发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报区供电中心、市供电公司审批,由职权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光伏接入意见,非自然人、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持光伏接入意见登录纳规平台申请纳规优选库,经区经发局校核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纳规优选后,区供电中心受理光伏并网申请。非自然人、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完成市级纳规优选,区供电中心受理光伏并网申请后,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完成光伏接入系统方案及设计编制及评审工作后方可开工建设,非自然人分布式发电项目属地供电所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方可开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在存量建设用地上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无需取得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

三、建设场所负面清单。分布式光伏建设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湿地公园、历史建筑范围内,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集镇主干道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城镇6层及以上(含)住宅、集镇范围外农民建房四层及以上房屋、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区域及规划区内拆迁计划的村庄、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项目。

四、审查产权合法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必须具有合法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应审查产权证明材料,对存在产权纠纷、违法用地或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批准建设屋顶光伏项目。对于无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房屋产权证明,须由属地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属地乡(办)分管规划领导同志签字,加盖政府章予以认定。违建房屋不得用于开发屋顶光伏。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开发屋顶光伏,老旧房屋(25年及以上)须提交房屋承载力检测报告。

五、核实产权所有人意愿。建设单位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确保产权所有人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收益分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并真实表达同意建设的意愿,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其意愿真实性。对于发现存在欺骗、诱导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推进项目。

六、规范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组件需整齐对称,与房屋朝向一致,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平屋顶光伏设备距离楼面最高点一般不超过1.6米,最低点一般不超过1米;房屋为三层的,光伏设备最低点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1米;屋顶有炮楼,光伏设备距离炮楼边缘最高处不超过50厘米;坡屋顶架设光伏设备与坡面一致。建设光伏设施四周不得封闭,可建设1米以下(含1米)的女儿墙,须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且不得影响屋顶原有配套设备的正常功能,光伏板的安装位置、高度和角度不得损害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禁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禁以建设户用光伏为由,利用光伏组件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违法建筑。

七、强化监督与违规处置。属地乡(办)应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搭建超高光伏板、存在产权纠纷隐患或产权所有人意愿不实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区供电中心对该项目撤销并网。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由区综合执法大队,乡(办)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拆除,区经发局将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名单,限制其在本地区开展新的屋顶光伏项目。同时,鼓励公众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监管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出台最新办法,按上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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