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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市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征求意见稿

2026-10-20 11:20:47来源:广信区人民政府点击:1190 次

10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区供电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等工作,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区供电公司集中代理备案,区供电公司每月集中报备案机关一次,区供电公司在受理自然人备案材料时,须自然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一类银行卡到现场;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区发展改革委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详情如下: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已试行满1年,有效弥补了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短板。为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拟对该意见进行修订后正式印发。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起30个自然日内。

反馈渠道: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rxfgw@163.com。

联系人:【请至广信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

附: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修订)

上饶市广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关于规范广信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

管理的意见(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分别从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场所负面清单、审查产权合法性、核实产权所有人意愿、规范建设、强化监督与违规处置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区供电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等工作,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对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对属地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拟建场所是否属于负责清单、农户意愿是否真实、邻里是否有纠纷、房屋承载能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风貌、日常巡查、未批先建(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边批边建等。

二、备案管理。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区供电公司集中代理备案,区供电公司每月集中报备案机关一次,区供电公司在受理自然人备案材料时,须自然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一类银行卡到现场;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区发展改革委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报区供电公司审核,区供电公司出具光伏接入意见。按赣能新能字〔2025〕51号文要求,非自然人、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持光伏接入意见登陆纳归平台申请纳规优选库,经区发展改革委校核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纳规优选后,区供电公司受理光伏并网申请。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完成光伏接入系统方案及设计编制及评审工作后方可开工建设,非自然人分布式发电项目属地供电所出具接入系统方案方可开工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在存量建设用地上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无需取得规划许可。

三、建设场所负面清单。屋顶光伏建设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湿地公园、历史建筑范围内,在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集镇主干道沿线两边50米范围内,在国道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起20米、省道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起15米范围内,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城镇6层及以上(含)住宅、集镇范围外农民建房四层及以上房屋、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区域及规划区内拆迁计划的村庄、列入征迁计划的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项目。

四、审查产权合法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必须具有合法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应审查产权证明材料,对存在产权纠纷、违法用地或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批准建设屋顶光伏项目。对于无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房屋产权证明,须由属地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书面认定并加盖公章。违建房屋不得用于开发屋顶光伏。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开发屋顶光伏,老旧房屋(25年及以上)、钢棚屋顶须提交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承载力检测报告,费用由投资主体承担。

五、核实产权所有人意愿。建设单位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确保产权所有人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收益分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并真实表达同意建设的意愿,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相关单位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其意愿真实性。对于发现存在欺骗、诱导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推进项目。

六、规范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组件需整齐对称,与房屋朝向一致,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平屋顶光伏设备距离楼面最高点一般不超过1.6米,最低点一般不超过1米;房屋为三层的,光伏设备最低点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1米;屋顶有炮楼,光伏设备距离炮楼边缘最高处不超过50厘米;坡屋顶架设光伏设备与坡面一致。建设光伏设施四周不得封闭,可建设1米以下(含1米)的女儿墙,须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且不得影响屋顶原有配套设备的正常功能,光伏板的安装位置、高度和角度不得损害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禁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禁以建设户用光伏为由,利用光伏组件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违法建筑。对可能影响城区、集镇风貌,建设场所位于旭日街道、罗桥街道、茶亭镇江南新区应征得区规划部门、属地街道办、镇政府同意;建设场所位于其他地方的,应征得属地乡镇政府同意。

七、强化监督与违规处置。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搭建超高光伏板、存在产权纠纷隐患或产权所有人意愿不实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区供电公司依照电网接入管理规定及并网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并网接入服务。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履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城区依法由区城管局,乡镇依法由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拆除,区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处理。同时,鼓励公众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监管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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