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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简化优化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备案资料

2026-05-19 10:19:31来源:宁波市住建局点击:1189 次

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新建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备案资料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新建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当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由第三方投资建设需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也可由土地证、宅基地证或施工许可证代替,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各级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建建筑屋顶配建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便利,鼓励积极探索通过承诺书等容缺式办理,在接入电网时补充提交相关权属证明要求,方便建设主体并网,尽快发挥发电效益。

全文如下:

关于简化优化新建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备案资料的通知

甬建发〔2026〕1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我市新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程序和手续,根据《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5〕14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建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备案资料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当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由第三方投资建设需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也可由土地证、宅基地证或施工许可证代替,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二、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做好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将备案证明作为审图的要件,设计单位开展专项设计时,应当按照《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甬DX/JS 030-2024)等标准和技术细则作好设计工作,确保应装尽装。

三、各级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建建筑屋顶配建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便利,鼓励积极探索通过承诺书等容缺式办理,在接入电网时补充提交相关权属证明要求,方便建设主体并网,尽快发挥发电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建成的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尚未备案或并网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能源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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