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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发布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4-21 10:05:06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点击:1158 次

4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本通知所指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是指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宁夏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智能微电网、跨用地红线接入的分布式新能源等新能源专线供电项目。

原文如下: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6〕20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精神,推动我区新能源实现更高水平就近消纳,现将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所指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是指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宁夏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智能微电网、跨用地红线接入的分布式新能源等新能源专线供电项目。

二、电价政策

接入公共电网的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不含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变压器。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其他电价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的就近消纳项目,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其他电价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自发自用电量部分(含同时接入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分布式和分散式新能源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农网还贷资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暂免缴纳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平均负荷率暂按区内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测算、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后公布。待就近消纳模式更成熟、样本数量足够多后,可研究按照同类项目平均负荷率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负荷率=Σ年售电量÷Σ(分月运行容量×分月运行小时数)。其中:售电量取上一年或前三年执行容量电价的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不含就近消纳、拥有自备电厂、发电企业厂用电、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免收基本电费等特殊工商业用户)的售电量;运行容量取上一年或前三年执行容量电价的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在运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分月运行小时数与售电量口径一致,未按完整月度运行的采用实际运行时间。

三、其他事项

(一)就近消纳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变更后,变更前后输配电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变更当月可重新选择变更后的输配电费计费方式。

(二)就近消纳项目可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输配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就近消纳项目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执行。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未办理入市注册手续的,下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按照1.5倍代理购电价格执行,上网电量按照月度区内光伏发电现货市场交易加权均价结算。

(四)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就近消纳项目接网后,该用电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就近消纳项目实施资格的,自次月起用电企业执行正常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价按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随同代理购电价格表公布宁夏电网平均负荷率,自发布次月起执行一个完整年度。2025年10月1日前接网的就近消纳项目,可继续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7号)中的价格机制执行,不再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也可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选择后不再调整。

(六)就近消纳项目发电侧参与“两个细则”考核期间,暂不纳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范围。

(七)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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