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2 10:18:03来源:广东省能源局点击:1192 次
日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等四部门组织开展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政策要求参加首批竞争性配置的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完成项目备案;
2.2023年6月30日(含)前各项手续已齐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光伏阵列用地选址意见、升压站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办理升压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政策还明确,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申报,对项目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支付资金比例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手续齐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汇总形成符合竞争性配置条件的项目清单,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于2026年1月底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项目参与中长期市场最高电量比例承诺函、配置储能承诺函、竞争性配置自评表等材料,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无需审核,由项目单位密封后经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原文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
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
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
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能源函〔2026〕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6〕14号),现组织开展首批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配置项目条件
参加首批竞争性配置的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完成项目备案;
2.2023年6月30日(含)前各项手续已齐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光伏阵列用地选址意见、升压站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办理升压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申报,对项目2023年6月30日(含)前已支付资金比例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手续齐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汇总形成符合竞争性配置条件的项目清单,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于2026年1月底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项目参与中长期市场最高电量比例承诺函、配置储能承诺函、竞争性配置自评表等材料,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无需审核,由项目单位密封后经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组织评分和排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竞争性配置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分,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截取总规模不超过150万千瓦的项目纳入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清单。
(三)印发开发建设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存量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清单公示后予以印发。
三、有关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按照粤发改能源〔2026〕14号文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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