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10:45:35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点击:2296 次
8月27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补充通知》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方式、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四个方面,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划清光伏建设“用地禁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二是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无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是亮明复合项目实施条件。采用“园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采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对生态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后实施。
四是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
详情见下: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解读
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引领经济转型,助力全省市场主体倍增,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围绕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保障,深入调研,找准症结,疏筋通脉,以拓展光伏产业用地空间为突破口,以促进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目标,于2022年4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对光伏产业用地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于2023年8月,印发《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时为《通知》“打补丁”,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用地行为,使省级政策与国家政策始终保持一致。
《补充通知》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方式、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四个方面,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划清光伏建设“用地禁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二是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无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三是亮明复合项目实施条件。采用“园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技术审核意见,采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对生态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并备案后实施。四是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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