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2 11:31:03来源: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点击:3119 次
7月1日,浙江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复函。该复函显示,截至到2025年4月底,宁海县光伏累计装机容量87.41万千瓦,本年累计装机容量13.71万千瓦。
此外,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四可”功能),以保障系能源消纳,对于存量不具备“四可”功能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供电公司进行功能改造,项目业主做好配合工作,不满足“四可”功能的电站将先行纳入不保障消纳范畴。项目并网时,需按要求向县供电公司提供分布式光伏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参建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待县供电公司确认资料并完成涉网设备验收和调试后方可装表并网。
原文如下: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复函
陈海宏、陈鸿猛、李静委员:
您们在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的提案》(第69号)已交由我单位主办,经与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截至到2025年4月底,我县光伏累计装机容量87.41万千瓦,本年累计装机容量13.71万千瓦。
一、目前工作进展
一是制定政策,规范建设要求。2025年4月7日宁海县发改局联合县住建局、县自规局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宁海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2025〕5号,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应该以不影响生态和谐和景观协调为前提,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等。
二是加强管理,严控工程验收。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工程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初验,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初验意见表》。对初验结果存在异议的,项目业主可向县发改局提出部门联合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部门联合验收意见表》。初验或联合验收通过的,项目业主可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并网验收及电网接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方及县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可暂缓项目并网验收。
三是坚守防线,严控并网接入。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四可”功能),以保障新能源消纳,对于存量不具备“四可”功能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供电公司进行功能改造,项目业主做好配合工作,不满足“四可”功能的电站将先行纳入不保障消纳范畴。项目并网时,需按要求向县供电公司提供分布式光伏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参建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待县供电公司确认资料并完成涉网设备验收和调试后方可装表并网。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落实责任,强化运维管理。一是压实业主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统筹落实项目备案、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投运后,业主应注重运行状态及异常的在线监测,全面落实巡检测试周期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二是加强电网监测管理,当项目出现因用户设备故障导致电网异常等情况时,县供电公司发函提醒用户于7天内完成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县供电公司将报县发改部门并将用户纳入特殊情况下不保障消纳范畴。对于并网后项目业主私增光伏并网容量,或擅自停运及调整其他涉网参数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要求,由县供电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二)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常态化管控。一是督促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监管,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标准。二是牵头组织分布式光伏专项检查和安装运维单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是发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感谢您们对我县居民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您们的支持和监督。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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