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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1-06 10:54:19来源:湖州市发改委点击:10283 次

11月5日,湖州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实行。现解读如下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指哪些?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括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区别在于投资主体是自然人或企业,二者报装和备案的流程不同。

二、《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分5个部分,分别是科学开展选址、规范项目备案、明确建设要求、强化运维管理和明晰职责分工。主要对项目的选址、备案、建设资质要求、安装要求、工程验收、并网接入、运营维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项目业主、运维单位、电力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三、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设计、施工及运维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综合考虑房屋结构、防雷接地、发电系统载荷、产品选型合规性、逆变器通风条件等安全性要求。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0.3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用于物品堆放或生产活动。工商业项目应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户用光伏项目参照“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T/ZZB0736进行安装。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四可”)功能,对存量不具备“四可”功能的项目,由供电企业进行功能改造,业主做好配合工作。

四、分布式光伏项目如何进行验收?

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街道)提出工程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初验,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初验意见表》。对初验结果存在异议的,项目业主可向区县发改部门提出部门联合验收申请,由区县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部门联合验收意见表》。初验或联合验收通过的,项目业主可向项目所在地电力部门申请办理并网验收及电网接入手续。

五、《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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